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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业务。( )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战友关系。( )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可以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半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条件。( )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 )
期货公司可以在任意银行开立保障金账户。( )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
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条件。( )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 )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的条件。( )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的财务制度。( )
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
期货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条件。( )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经营计划。( )
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之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 )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不可以聘请外部人士。( )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及其境外股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实施自律管理。( )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验。( )
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
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
总经理助理属于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期货业协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
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其没有责任。( )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股东大会直接向监事会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随时查阅期货公司相关人员的文件、档案和资料。( )
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公正、准确、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 )
首席风险官损害了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其职务。( )
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
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
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
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期货业协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发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周内反馈给期货公司( )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规定。( )
期货公司可以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并受客户委托代其从事期货交易。( )
期货公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也可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几乎所有国内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期货公司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都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
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经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审查或者验证后方能进入期货交易所,否则交易指令无效。( )
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6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对非结算会员的指令采取限制措施。( )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高于期货交易所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 )
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只能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 )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为证券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
证券公司既能为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期货公司从事IB业务,也可为其他期货公司从事期货IB业务( )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15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独立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中金所、中期协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集中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不可以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
各期货交易所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
期货公司会员号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时,期货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期货业协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
期货公司应当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客户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
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据此通知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除了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还可以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 )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2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5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
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
当期货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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