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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结婚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下列关于丙去世时,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叙述,正确的有()。

  • A.小明为丙的继子,因无扶养关系,故非法定继承人
  • B.小亮为丙之子,可作为继承人
  • C.甲为丙的配偶,可作为继承人
  • D.小光因未办理收养登记,不能作为养子继承
  • E.养子小光有继承权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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