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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料首页> 税务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乙以一专利作价30万出资。公司成立1年后,吸收丁入股。2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乙作为出资的专利出资时仅值10万元,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 B.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补足
  • C.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补足
  • D.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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