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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料首页> 税务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李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在某市开设香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效益不好,餐饮公司于2012年11月31日停业。税务部门对该餐饮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期间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70834元,但餐饮公司隐瞒经营收入,虚假申报,实际申报缴纳税款1896元。此外,李某与他人通谋,于2011年购买50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有关机关发现。

税务部门对餐饮公司应采取的正确措施是()。

  • A.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B.对餐饮公司未缴纳的税款予以补征,并加收滞纳金
  • C.如餐饮公司是初犯,在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后,也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D.餐饮公司逃税数额已达到法定犯罪标准,应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 E.对李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应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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