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17年5月10日,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双方约定借期1个月。5月19日,甲决定买下该自行车,于是发微信告知乙。5月20日,乙回复同意。5月25日,甲将自行车款通过微信支付给乙。根据《物权法》规定,甲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的时间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