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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料首页>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 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 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 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 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4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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