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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料首页>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 B.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 C.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
  • 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3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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