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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料首页>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五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17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
  •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7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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