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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料首页>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 B.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 C.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 D.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2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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