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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资料首页>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B.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C.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D.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2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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