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 A 牌卷烟,1 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 360 万元、另支付 10%价外补贴,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开具合法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5 万元。
(2)将收购的烟叶全部运往位于县城的乙企业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 40 万元、代垫辅料 10 万元,本月收回全部委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相关税费。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 80%生产 A 牌卷烟 1400 箱。本月销售 A 牌卷烟给丙卷烟批发企业 500 箱,取得不含税收入 1200 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丙企业 2%的折扣。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剩余的 20%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 150 万元。
已知:A 牌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 56%、定额税率 150 元/箱;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 30%
业务(2)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