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宗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信息如下:
(1)2016年3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
(3)该项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相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