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受托对其2020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其有关增值税处理业务如下:
资料1:5月12日,48号凭证:支付生产工人劳务派遣费。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66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00
贷:银行存款667500
后附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派遣费,注明金额666000元,税额1500元,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
(2)网上银行付款凭证1份,注明金额667500元。
资料2:5月29日,115号凭证:支付销售货物运输服务费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00
贷:银行存款74200
后附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管理服务费,注明金额70000元,税额4200元。
(2)银行转账支票存根1份,注明金额74200元。
问题:判断企业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作出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