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