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以下人员不属于近亲属范围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