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全保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和附加险保险金额均为22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附加险约定,被保险人患任何一种附加险所列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付附加险保险金额20%的轻症疾病保险金。2018年2月2日,王某在医院确诊为脑垂体瘤并接受保守治疗,没有接受手术或放射性治疗,随后以该症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44000元,并豁免该保险合同项下主险和附加险的续期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以王某未达到疾病标准为由拒赔,王某认为本案格式合同轻症脑垂体瘤条款列写“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性治疗”以限定治疗方式,免除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无效,因此王某诉至法院。
1.试分析本案双方关注的争论焦点。
2.疾病定义条款中的限定治疗方式是否属于免除保险责任条款?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同意王某的理赔及豁免后期保费的请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