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司于200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保险公司以市政公司工作人员是由于个人疏忽而造成的行人死亡,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试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同意理赔请求,为什么?
3.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