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23时05分左右,赵某驾驶挂重型半挂车,沿省道313线由西向东行至94+80N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田某驾驶的晋AA29*出号厢式货车发生相撞,致田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厢式货车货物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对事故认定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驾驶证于2003年初次申领,事故发生时属增驾A2实习期。赵某已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保额100万元),保险公司却以赵某驾驶车辆没有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赵某的驾驶证在实习期内,以上情形属于商业险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除交强险保障范围之外的损失。田某亲属因赔偿事宜起诉该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田某死亡而引起的经济损失81万元,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试分析本案双方关注的争论焦点和适用的机动车保险条款。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为什么?
3.法院一审判决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什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