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5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月缴保险费100元,指定自己的儿子程小某为受益人。自2016年9月起,程某停止缴纳保费。直至201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4个月后,程某才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缴。
2018年4月25日,被保险人程某因病去世。程小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以受益人身份,持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缴费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程某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承保条件,合同复效应认定为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诉。
1.试分析本案双方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