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乙公司商协,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入乙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交换日,甲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为560 万元,公允价值为 700 万元(等于计税价格),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双方办妥了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手续。经评估确认,该专项技术的公允价值为 900 万元(免增值税),甲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 109 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3%,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换入专利技术的入账价值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