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资料找试卷就是这么简单
快捷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考试资料首页>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查看材料

  •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99358
相关推荐
7天畅享卡
¥9.80
季卡
¥49.90
推荐
年卡
¥99.80
paylogo
支付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