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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1年内累计2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上传者:舍得老师 查看答案数: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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