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Ⅰ.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Ⅱ.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Ⅲ.统—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Ⅳ.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
Ⅴ.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Ⅵ.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