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的公开宣传,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
Ⅰ.公开出版资料;
Ⅱ.面问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Ⅲ.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Ⅳ.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Ⅴ.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利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