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的行为包括( )。
Ⅰ、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Ⅱ、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Ⅲ、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Ⅳ、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